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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外国语大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5/11/20  阅读次数:


西安外国语大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平安校园建设,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的使用和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事故,营造安全、有序、文明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西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的两轮自行车;摩托车是指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第1部分:车辆类型》(GB/T 5359.1-2019),使用内燃机或电力驱动的具有两个车轮的道路车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安校区教学区内所有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的登记、行驶、充电、停放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校加强对校园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相关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保卫处统筹负责校园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存量电动自行车使用监管与有序退出机制,组织清理长期闲置及无人认领车辆,依法依规查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违规行驶、停放及充电行为并进行通报,协调推进校园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综合整治工作。

教师工作部负责引导教职工做好表率,发挥示范作用;强化违规处理结果应用,将违规记录与考核、评价、推荐等事项挂钩,并对违规教职工(含校聘人员)依规作出处理。

学工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中外学生培养单位,负责开展校园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学生树立安全出行意识;强化违规处理结果应用,分别对违规学生依规作出纪律处分。学工部同时负责协助开展宿舍楼周边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工作。

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总务部分别为校内商户、食堂及物业公司等单位合格车辆所有人出具证明,并对各自管理对象的车辆使用合规性做好监督工作。总务部同时负责校园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的建设及日常维护工作。

校团委负责校园交通学生志愿者招募,协助保卫处开展志愿者岗前培训和校园交通秩序维护工作。

各二级单位具体负责做好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日常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依纪依规对违纪违规人员作出处理引导师生员工安全、文明出行。

第五条 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校园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安全文明驾驶,有序停放车辆。

第六条 全体师生员工有权对校园内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违规行为及违规车辆进行监督。发现违规情况时,应及时联系保卫处或通过“平安西外”微信公众号“校园服务”板块的“隐患随手拍”功能上传违规行为照片,共同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与安全。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七条 实行通行准入管理。教学区内使用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均需实名登记注册,按照“一人一车一证”核发校园通行证。

第八条 校园通行证实行限额动态管理,学校将根据教学区承载量和实时车辆保有量,每学期初评估并发放指标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校园通行证:

教职工、在校学生、校聘人员及校内经营服务保障人员;

车辆必须登记在本人名下,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号牌,无加装、改装等情形。

第十条 校园内原则上不允许行驶电动、燃油三轮车,因教学实验、后勤保障、配送服务等工作确需使用的,提供校内相关单位证明材料,并参照流程办理。审批单位必须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申请校园通行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身份证明:校园一卡通(工作证、学生证)、身份证、校聘及经营服务保障人员由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车辆证明:车辆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摩托车定额保险单

第十二条 符合校园通行证办理条件的申请人,通过“平安西外”微信公众号“电动车管理系统”小程序,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上传身份、车辆证明等材料,经保卫处审核通过后发放。

第十三条 校园通行证有效期限:

教职工、校聘人员所持校园通行证有效期分别为三年、一年。如离职、转让或出售车辆的,校园通行证予以注销。

在校学生:有效期至正常毕业离校之日止,到期自动注销。

经营服务保障人员:有效期半年。每学期开学前一周保卫处根据相关管理部门提供名单重新审核。如离职、转让或出售车辆的,由管理部门向保卫处提供名单,校园通行证予以注销。

校园通行证到期或被注销后,车辆不得在校园内行驶、停放。所有人应在7日内将车辆清理出校园,逾期未清理的,学校将进行拖移集中停放。

第十四条 校园通行证只限登记注册车辆使用,应当张贴于车辆前方醒目位置,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第十五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车人佩戴安全头盔,鼓励为电动自行车投保意外伤害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改装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二)改装或者拆除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

(三)加装遮阳(雨)伞、车篷、车厢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

(四)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在校园道路驾驶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校园交通安全相关规定:

(一)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可以搭载1名不超过12周岁的儿童;

(二)驾驶摩托车必须持有相应驾驶证、佩戴安全头盔;

(三)燃油摩托车进入教学区后,须在2号门(西门)和4号门(南门)指定位置停放,严禁在校内道路行驶;

(四)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五)不得有单双手脱把、逆向行驶、饮酒驾驶、牵引动物、手持电话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

(六)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千米/小时,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减速让行;

(七)遵守校园交通标识,服从工作人员指挥;

(八)在夜间或者遇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减速慢行;

(九)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等危险品;

(十)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新生开学报到或学校举办大型活动期间,校园实行临时交通管制,严禁电动自行车在管制区域内行驶,保障校园通行秩序与师生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电动自行车从事非法营运活动。一经发现,注销校园通行证,永久取消重新申请资格,并由学校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理。

第五章 停放与充电管理

第二十条 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应在学校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校园环境。

第二十一条 爱护停放场地内的设施、装置和其他车辆,因过失导致损坏的,损坏方须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 长期闲置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所有人应及时处理并注销校园通行证,不得在校园内停放。对于无人认领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由保卫处拖移并集中停放,经全校公示后仍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车辆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统筹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并加强充电设施的管理与运维,确保充电安全。

第二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指定区域内充电,并使用符合规范的充电器。避免充电时间过长,导致电池发热、鼓胀甚至爆炸。

充电完毕后,应及时拔下充电插头并挪走车辆,方便其他车辆充电。严禁私拉乱接或将车载蓄电池带入室内充电。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规行为处理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着力培养师生员工法治意识,持续提升文明素养,助力养成良好行为习惯。

第二十六条 学校常态化开展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违规行为治理工作,包括贴条(短信)提醒、挪至停车区域、锁车、拖移集中停放等。

第二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违规行为处理以自然年度为周期,对违规行为实行累计计次,周期结束后违规次数自动清零,下一周期重新开始累计。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首次违规,责令参加一小时校园交通引导、违规行为劝导等志愿服务;再次违规,由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第三次违规,教职工(含校聘人员)由教师工作部予以通报批评,学生由学工部予以通报批评;第四次违规,注销车辆校园通行证,自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勤服务保障人员永久取消申请资格),同时由学校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一)电动自行车违规载人;

(二)车辆未在指定停车区域停放;

(三)使用手持电话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

(四)超速行驶、曲折竞驶、占道并行或逆向行驶;

(五)对车辆进行非法加装、改装等影响车辆安全的行为;

(六)不遵守校园交通标识或不服从工作人员指挥;

(七)其他存在安全风险的驾驶行为。

对已记录违规行为的人员,若主动联系保卫处并自愿参与校园交通志愿服务,在规范完成小时志愿服务后,经保卫处确认,可减扣次违规累计次数(每周期减扣上限为2次)。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直接注销校园通行证并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私拉电线充电,或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带入室内停放或充电;

(二)使用虚假材料或采取欺骗手段为他人办理校园通行证;

(三)使用伪造或变造、售卖或出租校园通行证。

第三十条 在校园内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导致安全事故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保卫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下一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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