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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外国语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26  阅读次数:


西安外国语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二级单位、驻校内其他单位和校内各级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学校各级机构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各自管辖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学校各部门、各机构要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对消防工作负责。学校二级单位、驻校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直接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学校二级单位、驻校内其他单位应当积极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条  建立健全学校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全体师生员工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人员疏散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其他学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学校二级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落实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落实学校二级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五)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提请学校有关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

(六)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维护、维修、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七)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八)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九)联系其他校领导,在其分管工作范围内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监督、检查和管理;

(十)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学校二级单位行政工作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组织本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逐级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书的签订工作,确立办公室、教研室、实验室等部门(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实施挂牌管理;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节假日期间加强对师生员工的防火安全教育;

(四)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做好各类电器的日常管理、维护、检修,防止使用不当引发火灾;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专职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工作记录和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保卫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除履行本条规定的职责外,附属学校、幼儿园还应认真落实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23号令)中规定的消防工作要求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除履行第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财务处负责做好学校消防安全资金投入管理工作并建立台账,按规定保证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所需资金足额提取,确保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安全设施等的有效使用;

(二)人事处负责配备消防专业人员,优先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专职消防管理人(至少2人),聘用特殊工种人员应对其持有的国家相关职业资格进行审查;

(三)后勤管理处负责落实定期清理排烟管道,检查电器线路安全,杜绝隐患;定期开展消防水泵房、报警阀室、防排烟机房、配电室、发电机房等特种岗位人员实际操作技能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提高火灾应急处置能力。负责全校消防管道、消防水池(箱)、消防泵的保养和维修;

(四)教育产业中心负责与驻校内经营商户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和商户消防安全责任人;

(五)学生处负责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加强学生公寓的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定期检查,杜绝使用违章电器、乱接电线等现象;加强管理,确保学生公寓消防通道畅通;

(六)学生处、各学院负责教育学生自觉遵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负责学生消防安全教育、宿舍检查与违规处理;

(七)实验室管理中心协同各学院、所、中心,监督、管理全校教学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对各类消防安全隐患,做到排查及时、整改及时;

(八)各单位负责管理所有配置到本单位的消防器材,损坏、丢失由使用单位赔偿。

第十条  学校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在其管理区域内依据第八条之规定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由后勤管理处在服务合同中按照《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依法约定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

(二)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六)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七)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

(八)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的职能部门。保卫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进行消防安全监督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转情况,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学校二级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监督检查住宅小区及周边门面房的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其定期维护、更换场所内部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督促物业管理公司和学校出租房屋的管理单位及时组织人员排查火灾隐患;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二条  保卫处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由校卫队队长兼任志愿消防队队长,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志愿消防队职责:

1.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员工自防自救能力,协作做好消防工作;

2.开展防火巡查,报告火灾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制定防护区域灭火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4.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5.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志愿消防队队长职责:

1.组织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2.组织制定执勤、管理制度,掌握人员和装备情况,组织开展灭火救援业务训练、落实安全措施;

3.组织熟悉学校的道路、水源和基本情况以及灭火救援预案,掌握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组织建立业务资料档案;

4.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

5.及时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三)志愿消防队队员职责:

1.根据职责分工,完成初起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

2.掌握学校的道路、水源、基本情况和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处置程序及行动要求,熟悉灭火救援预案;

3.保持微型消防站内防护装备和负责保养装备完整好用,掌握装备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

4.负责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5.根据值班备勤制度,班长负责监督检查值班人员的各项工作情况,与防护区域各消防控制中心的信息沟通情况,及时通知到巡查、检查消防员。

第十三条  按照学校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要求,其他人员应按照类别分别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办公室人员职责:

1.办公室内不准使用火、电炉和其它电器加热取暖,特殊情况须报保卫处审批后采取相关防护措施方可使用;

2.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办公室,办公室内不得燃烧纸屑等物品;

3.办公室内严禁吸烟;

4.下班前切断电源、检查火种、消除隐患,确保万无一失;

5.办公室人员有义务和责任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安保人员职责:

1.按照防火巡查、检查管理规定及检查标准进行防火巡查、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未能及时整改需立即报告主管人员;

2.发现火灾应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协助灭火救援。

3.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三)保洁人员职责:

1.做好卫生间防火巡查,并在保洁作业过程中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未能及时整改需立即报告主管人员;

2.发现火灾应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协助灭火救援;

3.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四)全体师生员工消防安全职责:

1.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

2.积极主动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做到“四懂四会”(懂火灾的危险性、懂火灾的预防措施、懂火灾的扑救方法、懂火灾的逃生方法、会报火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灭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人员);

3.熟知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重点部位、火灾危险性和相应操作规程;

4.熟悉工作学习生活场所灭火器材、消防设施设置位置,掌握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的方法;

5.熟悉工作学习生活场所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设置位置及逃生路线,会组织和引导人员安全疏散,掌握逃生自救技能;

6.针对工作学习生活场所环境和岗位特点,开展班(课)前班(课)后防火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上级主管报告;

7.发现火情时,应立即通过火灾报警按钮、电话等方式通知消防控制室或保卫处值班室,并拨打“119”电话报警,使用就近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同时组织引导人员疏散;

8.严格遵守用电制度,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违章操作,以免造成事故发生;

9.一旦发生火灾,教师员工应奋力扑救,疏散人员,每名师生员工都有维护学校消防安全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职消防管理员以及志愿消防队队长在工作交接时,必须对所负消防安全责任的相关文档资料、硬件设施等进行全面交接,并留存交接记录,以备查验。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公寓、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议室(报告厅)、超市(市场)、幼儿园、附属学校、各类人员宿舍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其他单位,如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图书馆、校史馆、档案室;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五)实验室、计算机机房、监控中心等,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

(六)学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七)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八)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九)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禁止使用明火,禁止乱接、私接电线,发现违章电器、酒精炉、汽油炉等危险物品予以没收。

学生公寓、教室和会议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容易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确定现场监管人,采取严格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体活动、招生宣传、就业招聘、咨询会等百人以上大型活动前,主办单位应当向保卫处申报备案,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落实“活动前消防安全检查、活动中专人消防巡查、活动后消防安全复查”的“三查”措施。活动期间,主办单位必须打开所有出入口,保证疏散通道畅通。

第十九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由基建处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保卫处参加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并接受保卫处的监督、检查。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基建处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一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消防应急处置预案,落实消防措施,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落实防范措施。

学校二级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  学校出租房屋,双方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并进行防火安全教育,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特别是出租房屋经营餐饮业的,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督促其清理排烟管道,做好电器、电路的维护、检修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发生火灾时,发现人应当及时报警,失火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消防救援机构或保卫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消防救援机构或保卫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六条  保卫处和重点消防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安全稳定办公室每季度至少组织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保卫处每月不定期对重点防火部位进行安全巡查、抽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消防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驻校内其他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应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等重点单位,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六)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七)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八)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等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一)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明确整改措施、期限、资金渠道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责任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二级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提请学校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进行报告。

第三十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学校主管领导,并报保卫处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会议、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定期召开各级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一)消防安全会议学校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校二级单位和驻校其他单位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若有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事项,应随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

(二)消防安全会议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主持,各部门负责人参加,消防相关岗位人员必须参加,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下发有关部门并存档;

(三)会议内容包括:研究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形势;对有关重点、难点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按照“三定原则”(定责任人、定整改时间、定整改措施)制定重大火灾隐患治理方案及消防安全资金投入;回顾总结上一阶段消防工作情况及考核;安排部署下一阶段消防工作重点及工作计划;

(四)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或决议,应报送当地消防监管部门,并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和具体落实措施;

(五)在发生事故现场召开现场会,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分析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119”火警电话报警方法、注意事项,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逃生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驻校内其他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本单位师生员工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其中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学生处、教务处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生教学和培训内容,每届新生安排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四)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党委宣传部须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宣传。

第三十八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按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内容组织新入职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校内工作调动、转岗以及脱岗12个月以上者,应重新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入职或从事新岗位工作。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

第四十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四十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事先通知参加演练人员和周围人员,演练场所应当设置明显标识,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安全经费

第四十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确保消防安全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四条  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消防自动报警系统的维修保养,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会议、奖励等,保证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安排专项消防安全经费,用于解决消防专用给水管网、自动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应急照明、安全疏散等消防设施及用电线路的安装、维修、检测、改造。

学校在校统筹经费中设不可预见消防安全隐患整改专项经费,由分管校领导审批使用。

学校二级单位须安排消防安全经费,用于本单位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和消防安全有关的其他工作。

实验室须从运行费中列支有关消防安全费用;新建实验室项目建设费、上级部门下达的重大建设专项配套费中须落实消防安全经费。

第四十六条  消防安全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安全经费。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校二级单位,纳入年度评优考核工作中进行表彰奖励。

在消防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积极组织灭火和疏散逃生,抢救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等,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重奖,从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经费中列支。

(二)对在学校和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中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消防安全检查、消防隐患整改等,表现突出的志愿消防队员、安全员或其他干部职工,予以奖励,在学校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经费中列支。

第四十八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重点单位的消防值班室无人值班或擅离职守,拒不接受消防安全检查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二级单位和个人,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和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减单位和相关人员岗位津贴。

对学校二级单位和个人因责任管理发生的火险、火灾,或重大消防安全管理事故等,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学校还将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学校二级单位和个人当年评优资格,扣减单位和相关人员岗位津贴,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中学校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广播与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学校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生公寓、计算机机房、实验室、幼儿园、子弟学校、员工集体宿舍等。

第五十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附件:1.防火检查记录登记表(样表);

2.防火巡查记录登记表(样表);

3.消防安全活动记录登记表(样表);

4.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登记表(样表);

5.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检查、维修保养记录登记表(样表)。


附件1

 

防火检查记录

 

 

 

 

 

 

 

 

 

 

 

                                 

启用时间                     

截至时间                     

 

填写说明

 

1、本表作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进行防火检查的记录。

2、记录应当认真、详细、准确,字迹工整、清晰。

3、填写时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

4、本记录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消防救援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检查。

 

检查要求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二、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防火巡查情况;

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防火检查记录

 

被检查部门或部位

 

检查时间

 

参加检查人员

 

检查的内容和发现的问题:

处理情况:

检查负责人(签名)                  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名)                    


附件2

 

防火巡查记录

 

 

 

 

 

 

 

 

 

 

 

 

 

 

 

 

 

 

 

                          

启用时间                

截至时间                

填写说明

 

1、本表作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进行防火巡查的记录。

2、记录应当认真、详细、准确,字迹工整、清晰。

3、填写时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

4、本记录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消防救援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检查。

 

巡查要求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性质和火灾危险性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二、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三、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四、防火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3、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4、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5、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7、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五、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六、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防火巡查记录

   年 月 

                             巡查时间

            巡查情况

巡查内容

时分

时分

时分

时分

时分

时分

时分

时分

时分

时分

时分

时分

用火用电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应急照明

 

 

 

 

 

 

 

 

 

 

 

 

消防设施、器材和

消防安全标志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消防重点部位

人员在岗情况

 

 

 

 

 

 

 

 

 

 

 

 

其他情况

 

 

 

 

 

 

 

 

 

 

 

 

巡查人员签名

 

 

 

 

 

 

 

 

 

 

 

 

主管人员签名

 

 

 

 

 

 

 

 

 

 

 

 

备注:

注:1、情况正常打“√”,存在问题打“×”,并在备注栏中写明存在问题及处理情况;

2、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置,无法当场处置的立即报告。

 

 


附件3

 

 

 

消防安全活动记录

 

 

 

 

 

 

 

 

 

 

 

 

                          

启用时间                 

截至时间                 

 

 

 

 

 

 

 

填写说明

 

1、本表作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活动(会议、教育、培训及灭火疏散演练等 )的记录。

2、记录应当认真、详细、准确,字迹工整、清晰。

3、填写时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

4、本记录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消防救援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检查。

 

 

 

活 动 制 度

 

一、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二、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安全活动记录

 

活动内容

 

   

 

   

 

承办部门

 

召 集 人

 

     

 

参加部门及人员:

 

 

 

 

 

 

活动主要情况:

 

 

 

 

 

 

 

 

 

 

 

 

 

 

注:活动内容包括会议、教育、培训及灭火疏散演练等。

 


附件4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启用时间             

截至时间             

 

 

填 写 说 明

 

1、本着作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2、本表由值班人员填写,每班填写一页。

3、记录应当认真、详细、准确、字迹工整、清晰。

4、填写时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

5、值班人员发现非正常情况应迅速处置,并及时向当班值班领导汇报。

6、本记录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消防救援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检查。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值班人员

 

值班时间

        分至         

消防

设施

运行

情况

 

故障

及排除

情况

 

其它

情况

 

交接班

 

 

接班人

 

 


附件5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器材

检查、维修保养记录

 

 

 

 

 

 

 

 

 

 

 

                    

启用时间           

截至时间          

 

 

 

 

 

 

 

 

填 写 说 明

 

1、本表作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及灭火器进行检查、维修保养情况的记录。

2、记录应当认真、详细、准确,字迹工整、清晰。

3、填写时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

4、本记录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消防救援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检查。

 

 

 

 

 

 

 

 

 

 

 

 

 

 

 

 

 

 

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检查、维修保养记录

 

检查或维修

保养的时间

 

负责检查或维修保养的单位(部门)

 

检查或维修

保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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